以推動工業化進程為己任
深圳工業總會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黨對本會的領導,促進本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委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會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深入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于商協會黨建工作決策部署,堅持黨的領導與本會依法自治相統一,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把黨的工作融入本會運行和發展全過程,更好地組織、引導、團結本會及其會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 本會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徹到本會決策管理全過程各方面,始終堅持本會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本會目標導向、內部治理、行業建設相融合,以業務成果檢驗黨建工作成效;
(三)堅持立足實踐探索創新,持續健全完善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管理工作機制,參與不干預,到位不越位,提高黨支部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第二章 清單的制定
第四條 凡屬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投資決策,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均需納入本會黨支部參與研究決策范圍。
第五條 由本會黨支部負責,根據本會的性質、類別、功能定位、服務對象等梳理制定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清單。同時,應聽取理事會、監事會意見建議,予以歸納整理吸收完善。
第六條 應納入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清單的事項: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制定本會的戰略目標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選舉或罷免本會管理層人員;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本會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評先評優、“兩代表一委員”候選人推薦等工作;
(九)本會日常運營中的重大決策事項;
(十)其他應當由黨支部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關:
(一)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是否契合黨和國家的戰略部署;
(三)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是否符合社會組織公益屬性,合法合規;
(五)是否有利于促進本會健康發展,增強造血功能、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六)是否有利于行業規范自律、有利于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會員及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參與的程序、方式
第八條 由本會執行局負責,對擬提交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策事項中涉及清單議題的交黨支部書記,采取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參與決策:
(一)會議前置參與決策。原則上對重大事項,黨支部均應充分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召開支委會或黨員大會集體討論研究后提出明確意見交理事會議定。
(二)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與決策。本會應邀請黨支部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并發表意見。
(三)溝通協商簽署意見參與決策。對通過以上兩種方式決策之外的清單事項,本會應主動與黨支部負責人溝通協商,由黨支部負責人在相關材料上簽署意見。
第九條 推動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請示報告制度。本會黨支部與理事會存在意見分歧的事項、超出黨支部自身職權范圍的事項、影響較大的重要事項等,本會黨支部應當向上級黨建工作機構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 完善本會黨支部政治監督機制。本會黨支部發現本會或者會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履行政治監督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過與本會負責人及當事人談心談話、與理事會會商研究、向上級黨建工作機構報告等方式,對問題或隱患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一)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者與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二)本會章程或者主要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三)本會及會員活動存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本會怠于教育管理的。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條 建立黨支部與理事會共同學習制度,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重點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跟進學習黨和國家政策法規,經常對標對表黨和國家有關部署要求討論內部決策重大事項。堅持和完善本會管理層人員和黨支部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第十二條 本會應按照新的章程示范文本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本會黨支部參與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納入本會年度檢查考核和黨建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本會上級黨建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黨支部參與本會重大決策評估制度,通過抽樣調查、跟蹤反饋、評估復查等措施,及時發現并糾正出現的問題。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