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業總會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業經深圳市民政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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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三章 會員 |
第四章 組織機構 | 第五章 本會職能 |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八章 變更、解散及清算 | 第九章 附 則 |
第四章 組織機構 |
第十三條 |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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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開。 大會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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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的職權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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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由會長、高級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 | ||||||||||||||||
第十八條 |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須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高級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
第二十一條 |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二條 |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決定相關事項。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屆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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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設會長一人、高級副會長十三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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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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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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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會實行主席團制,設立主席團。 主席團由本會會長、高級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共十五人組成。 主席團設執行主席二人,由會長和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 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秘書分別由執行主席所在單位相關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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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主席團為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 ||||||||||||||||
主席團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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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其職責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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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執行局,執行局領導機構為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由專職理事擔任。 本會設秘書長,負責領導執行局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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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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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設立和開展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