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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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費; |
(二) |
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托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
(三) |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四) |
捐贈;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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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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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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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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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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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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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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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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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