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業總會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業經深圳市民政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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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三章 會員 |
第四章 組織機構 | 第五章 本會職能 |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八章 變更、解散及清算 | 第九章 附 則 |
第八章 變更、解散及清算 |
第四十五條 |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
第四十六條 |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第四十七條 | 本會終止前,需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四十八條 |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
第四十九條 |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