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王思北)記者4日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國家網信辦等十三部門近日聯合修訂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辦法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辦法指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根據辦法,網絡安全審查將重點評估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等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據悉,這一修訂后的辦法將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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