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對外勞務合作規范發展的精神,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引導勞務人員通過正規渠道出境務工,保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2012年財政部、商務部繼續安排專項資金,對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勞務服務平臺)工作予以資金支持?,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內容
對勞務服務平臺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進行資助。
?。ㄒ唬﹫鏊娃k公設備購置費用:勞務服務平臺場所建設、購置、租賃、維修和辦公設備購置等發生的費用。
?。ǘ┫到y開發及運營維護費用。包括勞務服務平臺管理系統開發、數據庫建設、購置自助查詢終端等發生的費用。
?。ㄈ┬麄魍平橘M用:勞務服務平臺舉辦推薦會、對接會;制作宣傳冊、拍攝宣傳片、發布廣告等發生的費用。
?。ㄋ模┡嘤栙M用:服務平臺用于編寫、購買培訓教材、聘請培訓教師等發生的費用。
已享受過本專項資金支持的勞務服務平臺申請的費用須實際發生在2011年度。
二、必備條件
申請資金支持的勞務服務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稀渡虅詹?、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于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的規定。
?。ǘ┙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間認定,并于本通知下發前已在商務部網站公布。
(三)屬政府公共服務機構,非企業性質。
(四)勞務服務平臺總辦公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ㄎ澹?011年通過勞務服務平臺派出的對外勞務人員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詣趧辗掌脚_認定至2011年12月底,每年通過勞務服務平臺派出勞務人員在境外發生勞務糾紛數量占平臺派出勞務人員總數的5%以下,并且所有勞務糾紛均得到妥善處理。
三、支持標準
?。ㄒ唬?011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總辦公面積超過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50萬元資助。
(二)2011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在1000至1999人且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20萬元資助。
?。ㄈ?011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在500至999人且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四、審核內容
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勞務服務平臺資金的審核工作。具體審核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關于設立、認定勞務服務平臺的批復文件(復印件,2011年已享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勞務服務平臺不需提供)。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部門關于勞務服務平臺的編制批復文件(復印件,2011年已享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勞務服務平臺不需提供)。
(三)勞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間通過勞務服務平臺派出勞務人數證明。
?。ㄎ澹┦〖壣虅罩鞴懿块T出具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通過勞務服務平臺派出的勞務人員在境外發生勞務糾紛數量占平臺派出勞務人員總數的5%以下,并且所有勞務糾紛均得到妥善處理的證明。
?。┫嚓P費用支出憑證。
五、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勞務服務平臺資金報送工作。
?。ǘ└魇〖壺斦?、商務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勞務服務平臺資金審核及申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資金審核結果匯總表》(詳見附件),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并報送至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財政部、商務部根據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按照預算級次將支持資金撥付至各省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規定將資金撥付至各市縣勞務服務平臺。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ǘ└魇〖壺斦⑸虅罩鞴懿块T要加強協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切實做好追蹤問效。對申報平臺的資金撥付申請及材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管理法》的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ㄈ┴斦?、商務部將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各地資金審核工作進行審計。
(四)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在2013年1月31日前,將2012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勞務服務平臺工作運營等情況報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合作司)。
七、罰則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不得偽造、篡改勞務服務平臺統計信息。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予以處理。
附件:2012年對外勞務合作服務支持資金審核結果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