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股就走人,怎么辦?
【案情簡介】
某工程公司因發展的需要擬進行股份制改造。因業務板塊調整幅度較大,需要變動員工的部門和崗位,同時要求所有員工都要購買公司的股份,每股1元,每人至少認購5萬股,否則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李某不希望更換部門和崗位,并且小孩今年還要上大學,也沒有錢購買公司的股份。為此,李某與公司領導進行了多次協商。公司領導認為這是公司股東會的決定,不能因為某個員工的個人原因而改變。李某不服,遂將該工程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撤銷公司要求員工購買公司股份的決定。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決定,支持李某的申訴請求,裁決該工程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撤銷所有員工都要購買公司股份的決定。
【王律師點評】
焦點一:股份制改造后,企業能否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法規可知,企業股份制改造后,原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履行時,是可以變更的,但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爭取勞動者的同意。因此,本案例中,如經李某同意,該工程公司可以變更其勞動合同。
焦點二:不入股能否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當前,在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一些企業出現了擅自把解除勞動關系作為強制職工入股的手段的現象,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了極壞的影響。
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實施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在職工投資入股方面,鼓勵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人人投資入股,允許少數職工不入股。”因此,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安排下崗,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本案例的實質是附加條件變更并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該工程公司改制后,利用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優勢地位,給勞動者附加強制入股的限制性條件,否則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違背了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在本案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審理是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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